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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失火殃及自傢 財產損失申報不及時獲零賠償

  樓下鄰居傢房子失火,殃及樓上的溫某傢,但因鄰居不願賠償,溫某便將失火的房主關某,以及租客張某、林某告上瞭法庭索賠。青山區法院近日最終裁定,溫某並未向消防部門及時申報火災的直接財產損失,舉證不力須承擔不利後果,青山區法院判溫某敗訴。

  溫某傢住青山,樓下住的是鄰居關某,2012年1月5日下午7點,樓下關某的房屋突發火災,且火勢通過陽臺和走道向樓上迅速蔓延。由於火災蔓延及滅火需要,溫某傢中財物及房屋內裝修等被水和火損毀嚴重。

&房貸宜蘭羅東房貸emsp; 溫某瞭解到,失火前,關某將其房屋出租給住客張某、林某母子倆使用。受災後,關某口頭承諾待其房屋重新裝修後替溫某一並將房屋修復,並承擔在外租房等一切費用。但關某事後卻一再推諉,不願承擔賠償責任。

  溫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關某、張某、林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要賠償:三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12萬元和修復房屋所需的裝修損失2.3萬元;賠償原告租住房屋所支出的租金損失2.88萬元。

  關某認為,自己隻是將房屋出租給瞭張某、林某,而並未實施導致溫某財產損害的侵權行為,故溫某主張財產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與自己無關。

  張某、林某則稱,他們已經賠償關某3.4萬元,且在簽協議時已經約定雙方再無任何糾紛,他們不該再承擔賠償責任。

  青山區法院審理查明,事發後,青山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引起房屋內棉絮、衣物等發生燃燒,導致火災。原告溫某事發第二天發現自己傢中的財物也在此次火災中被部分燒毀。

  法院認為,溫某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舉證,舉證不力當承擔不利後果。因溫某在事發後並未向青山消防大隊申報直接財產損失,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損失的實際存在,要求被告賠償的財產損失,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房屋修復裝修損失,因該項費用尚未實際發生,法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租房所支出的租金損失,也沒有相應證據。

  法院最後判決:駁回原告溫某的訴訟請求。

  【《樓市爆米花》第二期:我們又相信愛情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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